现公布《桂林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glzgb5813068@126.com
2.电话:桂林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0773-58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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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桂林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进入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试行)
(征求公众意见稿)
根据《桂林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2016〕5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实际,现对各县区,高新区、临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一、全市交易平台的层级
按照自治区“一体化”管理建设模式,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市级平台、县级平台两个层级。
(一)市级平台
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筹建工作已于2016年6月完成,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统一归并分散在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从2016年7月1日始正式运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桂林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一进入市级平台集中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二)县级平台
根据《桂林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部署,经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全州县、荔浦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各县区均不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州县、荔浦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要按自治区批复的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行。
二、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各城区、开发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达到应公开招标规模标准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各县工程建设类项目
(1)房建、市政、园林类项目
全州县、荔浦县、龙胜各族自治县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入市级平台或县级平台交易。其他各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入市级交易平台交易;2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可就近进入保留的县级平台交易,或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2)交通运输工程类项目
①公路工程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非许可及便民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3〕150号)及桂林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公路工程部分行政许可非许可及便民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市交〔2013〕131号)的有关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勘察设计、货物、机电设备招标按如下规模划分进入平台交易:
A.普通公路。除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a.国省干线
(a)1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
(b)15公里以下二级公路。
(c)30公里以下三级公路。
(d)多孔跨径总长300米以下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下独立项目。
b.地方路网
(a)2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
(b)5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
B.农村公路。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含中小桥、短隧道项目),可就近进入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进入市级平台交易。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②水运工程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桂交基建发〔2008〕65号)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水运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项目,工程招投标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余项目就近进入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3)水利工程类项目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水基〔2016〕28号),除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与管理外的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均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1.各城区、开发区政府采购类项目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均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2.各县政府采购类项目
(1)货物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单项金额(或批量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就近进入保留的县级平台交易,或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2)工程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单项合同结算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单项合同结算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就近进入保留的县级平台交易,或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3)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单项金额(或批量金额)80万元以下的,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就近进入保留的县级平台交易,或进入市级平台交易。
(三)其他类型项目
各城区、开发区的国土资源交易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交易类、国家战略储备类、文化和广告传媒及版权类、经营性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类、其他类等交易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原则,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等组织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统一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各县以上列的其他类型交易项目,按照以上要求,进入市级交易平台或就近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交易。
三、加强监督管理及服务
(一)属地管理
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所辖项目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二)交易服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平台服务以及电子信息化服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